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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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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关于离婚案件中对配偶间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类情形:首先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债务协议或夫妻其中一方于事后予以明确追认的,这属于夫妻双方达成的共同意愿所产生的债务;
其次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所需而承担的债务;
最后是夫妻一方在婚内时期,以个人名义所负债项超越了日常生活所需范畴,但是如果债权方能提供证据证实此类债务实际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营运或体现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也是可以被法院认可为共同债务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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