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关于未约定担保责任之担保人,通常可划分为一般保证人以及连带责任保证人两类。 若无明确之约定,在保证方式处于模糊不清状态之时,应依照一般保证之规定来承担相应之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之定义在于,当借款人无法履行债务清偿义务时,将由保证人承担偿还责任。 然而,连带责任保证之含义则略有不同,即在借款人未能按时或全额还款,或出现双方事先约定之特定状况时,贷款方有权选择向借款人追索债务,或者要求保证人在其所承诺之保证范围内承担相应之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