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在校学生突发疾病状况下,学校并非理所当然地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假若该名学生本身具有特殊体质或特定慢性疾病,并且在校期间因这类原因导致突然发病,那么学校是无需承受相应法律责任的。 然而,当其因为受到他人故意严重伤害因而诱发疾病时,若学校未能履行必要的管理职责,便需承担相应的补偿性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